人格权纠纷案件中损害确定的法律思维

D924.31; 有多少损害被法律所认可,给予何种救济,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关于损害与救济的法律问题,更涉及保护受害人权利与保障公众行为自由的利益平衡.人格损害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确定的难度,我国立法的简略使得确定损害的作业更多地由法院来完成.影响法官决定的因素,既有实践执行层面的现实桎梏,也有理念思维方面的认识偏差.损害因人而异,救济也应因人而异,必须以此为基础确立损害与救济权衡的法律思维....

Ausführliche Beschreibung

Gespeichert in:
Bibliographische Detailangaben
Veröffentlicht in: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Vol.25 (6), p.106-111
1. Verfasser: 王忠诚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Tags: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D924.31; 有多少损害被法律所认可,给予何种救济,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关于损害与救济的法律问题,更涉及保护受害人权利与保障公众行为自由的利益平衡.人格损害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确定的难度,我国立法的简略使得确定损害的作业更多地由法院来完成.影响法官决定的因素,既有实践执行层面的现实桎梏,也有理念思维方面的认识偏差.损害因人而异,救济也应因人而异,必须以此为基础确立损害与救济权衡的法律思维.
ISSN:1672-0598
DOI:10.3969/j.issn.1672-0598.2008.06.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