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案件中损害确定的法律思维
D924.31; 有多少损害被法律所认可,给予何种救济,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关于损害与救济的法律问题,更涉及保护受害人权利与保障公众行为自由的利益平衡.人格损害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确定的难度,我国立法的简略使得确定损害的作业更多地由法院来完成.影响法官决定的因素,既有实践执行层面的现实桎梏,也有理念思维方面的认识偏差.损害因人而异,救济也应因人而异,必须以此为基础确立损害与救济权衡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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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Vol.25 (6), p.10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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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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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D924.31; 有多少损害被法律所认可,给予何种救济,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关于损害与救济的法律问题,更涉及保护受害人权利与保障公众行为自由的利益平衡.人格损害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确定的难度,我国立法的简略使得确定损害的作业更多地由法院来完成.影响法官决定的因素,既有实践执行层面的现实桎梏,也有理念思维方面的认识偏差.损害因人而异,救济也应因人而异,必须以此为基础确立损害与救济权衡的法律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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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0598 |
DOI: | 10.3969/j.issn.1672-0598.2008.06.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