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交易课税性质判定及其法律意义
计算机软件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一般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各国参考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12条签订税收协定,对软件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但是,国际贸易实践中对此费用性质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根据支付费用的不同目的,软件交易费用有时也符合营业收入的构成要件,适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7条。因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收入的计税基础不同,如果不能解决费用性质认定的问题,就有可能引发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问题。因此,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考量国际贸易领域的利益关系,对软件著作权费用征税性质作出更加明确的合理界定,能够在保护本国税权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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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12, Vol.21 (6), p.15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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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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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计算机软件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一般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各国参考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12条签订税收协定,对软件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但是,国际贸易实践中对此费用性质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根据支付费用的不同目的,软件交易费用有时也符合营业收入的构成要件,适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7条。因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收入的计税基础不同,如果不能解决费用性质认定的问题,就有可能引发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问题。因此,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考量国际贸易领域的利益关系,对软件著作权费用征税性质作出更加明确的合理界定,能够在保护本国税权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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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5831 |
DOI: | 10.11835/j.issn.1008-5831.2015.06.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