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规制的重构——基于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视角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莫衷一是。通过揭示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我们发现社会保险在本质上应是由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雇主)所组成的、以社会风险分担为目的的、并能自主管理的共同体。这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公法上的社团法人,而不应以其他形式组织。由此,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模式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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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财经科学 2015 (10), p.4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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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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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莫衷一是。通过揭示团结原则和补充性原则,我们发现社会保险在本质上应是由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雇主)所组成的、以社会风险分担为目的的、并能自主管理的共同体。这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公法上的社团法人,而不应以其他形式组织。由此,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模式予以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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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8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