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安康学院学报 2011-12, Vol.23 (6), p.38-40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
---|---|
ISSN: | 1674-0092 |
DOI: | 10.3969/j.issn.1674-0092.2011.06.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