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上規避法律廣告之探討 一以於害防制法之規範為例

本研究從具體廣告内容出發,以MILD SEVEN TIMES與 DAVIDOFF COFFEE二支電視廣告為例,探討其是否與現行菸害防制 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相悖。研究結果顯示,MILD SEVEN手錶與 DAVIDOFF咖啡電視廣告内容與本身菸品品牌具有高度關聯性;同 時,歷年來所花費之廣告成本與廣告商品(手錶、咖啡)進口數量相較 下,非但無利可圊,虧本額度之大,極不符合常理,而今上述廣告仍以 巨額成本在電視上大作廣告。 本研究提出此類以延伸性產品作為規避相關法律規定之廣告,表面 上雖未違法,然與法學上「脫法行為」法理相似一亦即菸商以此等手法 運用廣電媒體以規避菸害防制法所規範之廣告内容。最後...

Ausführliche Beschreibung

Gespeichert in:
Bibliographische Detailangaben
Veröffentlicht in:新聞學研究 2002-07, p.147-172
1. Verfasser: 林承宇(Cheng-Yu Lin)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Schlagworte:
Online-Zugang:Volltext
Tags: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本研究從具體廣告内容出發,以MILD SEVEN TIMES與 DAVIDOFF COFFEE二支電視廣告為例,探討其是否與現行菸害防制 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相悖。研究結果顯示,MILD SEVEN手錶與 DAVIDOFF咖啡電視廣告内容與本身菸品品牌具有高度關聯性;同 時,歷年來所花費之廣告成本與廣告商品(手錶、咖啡)進口數量相較 下,非但無利可圊,虧本額度之大,極不符合常理,而今上述廣告仍以 巨額成本在電視上大作廣告。 本研究提出此類以延伸性產品作為規避相關法律規定之廣告,表面 上雖未違法,然與法學上「脫法行為」法理相似一亦即菸商以此等手法 運用廣電媒體以規避菸害防制法所規範之廣告内容。最後,本研究回歸 法律層面探討,並提出解決此問題之可行方案
ISSN:10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