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用地取得的地役权模式探讨

随着我国矿业权主体多元化改革的推进,现有的矿业用地公法取得模式,难以平衡矿业开发和土地利用之间的利益关系,导致实践中出现一系列制度低效问题,矿业用地取得制度亟待改革。我国矿业用地制度创新应引入市场机制的理念,多采用私法手段来满足当前矿业用地需求。矿业地役权作为典型性的非权属转移的私法用地模式,其局部用地方式与我国矿业用地特点相互契合,理应成为我国将来矿业用地的重要方式。矿业地役权属于典型的空间地役权,地表以下一定空间为需役地,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为供役地;随着我国“三权分离”土地政策的推进,土地经营权人理应与土地承包权人并列为供役地主体;鉴于矿业用地的特殊性,矿业地役权期限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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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Vol.26 (6)
1. Verfasser: 黄胜开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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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随着我国矿业权主体多元化改革的推进,现有的矿业用地公法取得模式,难以平衡矿业开发和土地利用之间的利益关系,导致实践中出现一系列制度低效问题,矿业用地取得制度亟待改革。我国矿业用地制度创新应引入市场机制的理念,多采用私法手段来满足当前矿业用地需求。矿业地役权作为典型性的非权属转移的私法用地模式,其局部用地方式与我国矿业用地特点相互契合,理应成为我国将来矿业用地的重要方式。矿业地役权属于典型的空间地役权,地表以下一定空间为需役地,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为供役地;随着我国“三权分离”土地政策的推进,土地经营权人理应与土地承包权人并列为供役地主体;鉴于矿业用地的特殊性,矿业地役权期限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不受土地承包权剩余期限的约束。
ISSN:1008-47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