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州法律选择方法评析
马萨诸塞州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抛弃《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僵化的方法,转而接受《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灵活的功能性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但迄今并未完全接受《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而是采用了“复合的现代方法”。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接受体现了它的先进性和马萨诸塞州在冲突法发展方面的努力.对它的一些保留既体现了马萨诸塞州对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也折射出它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问题主要包括在第6条中列举的七种因素的层级不明晰,对现实中各联系因素的质和量的比重没有规定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法院在适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时存在过度的灵活性,不利于法律冲突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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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社会科学战线 2017 (4), p.22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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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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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马萨诸塞州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抛弃《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僵化的方法,转而接受《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灵活的功能性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但迄今并未完全接受《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而是采用了“复合的现代方法”。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接受体现了它的先进性和马萨诸塞州在冲突法发展方面的努力.对它的一些保留既体现了马萨诸塞州对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也折射出它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问题主要包括在第6条中列举的七种因素的层级不明晰,对现实中各联系因素的质和量的比重没有规定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法院在适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时存在过度的灵活性,不利于法律冲突的有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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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0257-0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