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孕中的亲子关系——以全国首例非法代孕监护权纠纷案为例

应区别对待代孕协议中的监护权转移条款和其他条款,前者因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者要依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而区分处理,如有偿代孕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而无效,而无偿的完全代孕并不当然无效。因此不能依据代孕协议确定代孕子女的法定父母,而应认定子宫提供者即受托人作为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委托人在符合《收养法》的前提下,经过受托人同意,可以收养代孕子女,与之建立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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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 Vol.25 (5), p.121-126
1. Verfasser: 刘之琳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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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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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应区别对待代孕协议中的监护权转移条款和其他条款,前者因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者要依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而区分处理,如有偿代孕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而无效,而无偿的完全代孕并不当然无效。因此不能依据代孕协议确定代孕子女的法定父母,而应认定子宫提供者即受托人作为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委托人在符合《收养法》的前提下,经过受托人同意,可以收养代孕子女,与之建立父母子女关系。
ISSN:1008-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