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治理框架下政府与其它主体关系辨析
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化治理,因内在运行机制不同而分别形成三个抽象的宏观主体系统:政府、市场和社会。推进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必须承担“元主体”责任。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当中,政府与党有着紧密联系,但也存在定位、分工和方式等诸多差异。政府对文化产品提供者具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文化产品提供者又是政府市场规制的对象。文化领域第三部门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在公益性文化服务领域,第三部门产生和活动的内在动机和公共精神充分地体现出社会本位理念;在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观方面,第三部门更加贴近公众心理需求。政府文化宏观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实现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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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理论研究 2016 (2), p.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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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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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化治理,因内在运行机制不同而分别形成三个抽象的宏观主体系统:政府、市场和社会。推进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必须承担“元主体”责任。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当中,政府与党有着紧密联系,但也存在定位、分工和方式等诸多差异。政府对文化产品提供者具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文化产品提供者又是政府市场规制的对象。文化领域第三部门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在公益性文化服务领域,第三部门产生和活动的内在动机和公共精神充分地体现出社会本位理念;在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观方面,第三部门更加贴近公众心理需求。政府文化宏观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实现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社会本位理念下,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由原来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逐步转变为平等、协作、相互监督、相互推动的新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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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5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