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关于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主流的既遂结论在客观归责与故意归责上的论证并不充分。在客观归责领域,行为人的后一行为危险与前一行为危险应是独立关系,而非伴随关系。后一行为危险独立、直接地导致死亡结果,阻断并超越了前一行为危险。结果不能归责于前一行为。在故意归责领域,概括故意说、计划实现理论、事前计划学说、故意危险理论等存在的问题是,违反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混淆了计划实现与故意归责,忽视了故意行为危险与过失行为危险的差别。结果不能归责于前一行为故意。因此,对行为人不应以杀人既遂论处,而应以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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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法学家 2016 (1), p.161-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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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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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关于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主流的既遂结论在客观归责与故意归责上的论证并不充分。在客观归责领域,行为人的后一行为危险与前一行为危险应是独立关系,而非伴随关系。后一行为危险独立、直接地导致死亡结果,阻断并超越了前一行为危险。结果不能归责于前一行为。在故意归责领域,概括故意说、计划实现理论、事前计划学说、故意危险理论等存在的问题是,违反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混淆了计划实现与故意归责,忽视了故意行为危险与过失行为危险的差别。结果不能归责于前一行为故意。因此,对行为人不应以杀人既遂论处,而应以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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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5-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