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生态保护地体系对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启示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为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将天然或近天然的区域划作保护地、建立生态空间体系对物种及其生境进行保护。在国际上虽未有"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但是划定生态保护区域的做法是相似的。作者基于相关文献,对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保护地系统,以及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生态保护地(区)体系的保护地面积和管理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大多数国家的生态保护地(区)的面积在5–40%之间,并建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职能部门或成立了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根据人类活动强度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对...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生物多样性 2015, Vol.23 (6), p.708-715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为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将天然或近天然的区域划作保护地、建立生态空间体系对物种及其生境进行保护。在国际上虽未有"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但是划定生态保护区域的做法是相似的。作者基于相关文献,对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保护地系统,以及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生态保护地(区)体系的保护地面积和管理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大多数国家的生态保护地(区)的面积在5–40%之间,并建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职能部门或成立了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根据人类活动强度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对比我国现有保护地体系的空缺分析以及保护地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整合与优化我国现有各类保护区域,通过重要性、敏感性评价对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境保护方面作用最为重要的土地优先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面积比例以占到陆地国土总面积的30%以上为宜。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我国现有部门职能分工,建议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
---|---|
ISSN: | 1005-00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