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内蒙古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问题由来已久,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进—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对各类经营眭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监管”。经营眭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出资各类经济实体或是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政府存在着将所占有的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现象,这些资产作为市场竞争主体,背离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是另一个角度的“政府失灵”现象,在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产生了利用行政资源进行盈利行为,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病,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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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国有资产管理 2015 (6), p.34-37
1. Verfasser: 宋嘉宁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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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问题由来已久,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进—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对各类经营眭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监管”。经营眭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出资各类经济实体或是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政府存在着将所占有的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现象,这些资产作为市场竞争主体,背离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是另一个角度的“政府失灵”现象,在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产生了利用行政资源进行盈利行为,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病,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
ISSN:1002-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