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反思与重述

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的设计思想与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的文化相近,但程序本质却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必须遵守程序公开、制作笔录、法定听审等基本程序要求,而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却超出法定程序要求,加添了当事人自愿、自治以及保密等因素。以请求权为导向并以适用法律为己任的审理法官,得否从事以利益为导向的调解行为?在我国启动调审分离改革之际,再次反思与重构“审判与调解的关系”,成为重要的议题。鉴于调解仅以“实现持续法和平”和“快速彻底解决潜在所有纠纷”为目的,因此其并不属于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的审判活动,其也绝非审判的替代方式,充其量仅为审判提供补充而已。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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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比较法研究 2014 (1), p.46-64
1. Verfasser: 周翠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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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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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的设计思想与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的文化相近,但程序本质却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必须遵守程序公开、制作笔录、法定听审等基本程序要求,而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却超出法定程序要求,加添了当事人自愿、自治以及保密等因素。以请求权为导向并以适用法律为己任的审理法官,得否从事以利益为导向的调解行为?在我国启动调审分离改革之际,再次反思与重构“审判与调解的关系”,成为重要的议题。鉴于调解仅以“实现持续法和平”和“快速彻底解决潜在所有纠纷”为目的,因此其并不属于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的审判活动,其也绝非审判的替代方式,充其量仅为审判提供补充而已。换言之,如果我国法院未来设立调解法官专司调解,这也仅意味着法院在履行照管当事人的义务,而非履行审判职能。
ISSN:1004-8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