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阐释与再造: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辨析——兼论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解释
关于我国缎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两类“侵权责任”属于何种性质,有三种学说:它们属严格责任;它们属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32条第1款前句规定的“侵权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后句规定的属公平责任。这些学说均不完全妥当。前句规定的属过错推定责任,后句规定的属“确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属“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监护责任”包括未进行适当的管理和教育两类;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可以根据损害的情况和程度以及发生地、父母的情况、子女的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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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政治与法律 2013 (6), p.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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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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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关于我国缎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两类“侵权责任”属于何种性质,有三种学说:它们属严格责任;它们属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32条第1款前句规定的“侵权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后句规定的属公平责任。这些学说均不完全妥当。前句规定的属过错推定责任,后句规定的属“确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属“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监护责任”包括未进行适当的管理和教育两类;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可以根据损害的情况和程度以及发生地、父母的情况、子女的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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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5-9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