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业协会产品责任基金制度的构建
行业协会具有会员自律职能,是解决产品责任事件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在现实中,行业协会的传统责任承担模式无法将会员利益与行业协会利益相统一,难以实现自律职能。构建行业协会产品责任基金制度,可将会员与行业协会的利益、会员与会员的利益有机结合。若因有会员违规需行业协会承担侵权责任时,赔偿金从产品责任基金中支付,而基金来源于会员提供的保证金。据此,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在会员与会员间形成自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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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4), p.108-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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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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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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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行业协会具有会员自律职能,是解决产品责任事件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在现实中,行业协会的传统责任承担模式无法将会员利益与行业协会利益相统一,难以实现自律职能。构建行业协会产品责任基金制度,可将会员与行业协会的利益、会员与会员的利益有机结合。若因有会员违规需行业协会承担侵权责任时,赔偿金从产品责任基金中支付,而基金来源于会员提供的保证金。据此,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在会员与会员间形成自律监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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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1-6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