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问:宋某2008年5月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化工原料装卸工作,后因化工产品滞销,2009年5月在家待岗,而后,经人介绍至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管理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宋某主张工作一年为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某建筑公司因宋某是待岗人员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而不同意给付。请问,宋某待岗后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是否应依劳动关系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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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中国劳动 2011 (9), p.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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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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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问:宋某2008年5月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化工原料装卸工作,后因化工产品滞销,2009年5月在家待岗,而后,经人介绍至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管理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宋某主张工作一年为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某建筑公司因宋某是待岗人员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而不同意给付。请问,宋某待岗后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是否应依劳动关系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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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7-8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