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管理国家社会治安的职责。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不服,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笔者就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以下的研究: 一、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叫证明责任,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仅有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则其主张不能成立,甚至会导致该当事人在诉讼中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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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4 (2), p.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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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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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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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管理国家社会治安的职责。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不服,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笔者就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以下的研究: 一、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叫证明责任,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仅有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则其主张不能成立,甚至会导致该当事人在诉讼中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此规定,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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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8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