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思考
行使抵消权要适时。《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因此,银行有权从破产企业在本银行的存款帐户扣收贷款,以确保债权实现。但对破产企业抵消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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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现代金融 1997 (7), p.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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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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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行使抵消权要适时。《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因此,银行有权从破产企业在本银行的存款帐户扣收贷款,以确保债权实现。但对破产企业抵消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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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52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