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体制改革中立法问题的思考
<正> 法作为国家意志,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法的规范性、强制性集中地表现出法的权威性,而法的权威性又与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直接关联,一个法如果朝令夕改是很难建立起权威的。法的稳定,有助于专门机关执法意识和全社会守法意识的形成,有助于完善法制。目前在实践中有一种忽视法应有稳定性、片面强调其对改革服务作用的观点,认为在改革时期立法与改革是同步进行的关系,急用急立,不适用再改。这种随意性,往往促成了某些立法的盲目和随意现象的发生。诚然,改革对立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一方面因为国家百废俱兴,亟需置经济建设于法制的环境之中,另一方面由于改革日新月异,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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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法学杂志 1988 (4), p.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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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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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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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正> 法作为国家意志,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法的规范性、强制性集中地表现出法的权威性,而法的权威性又与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直接关联,一个法如果朝令夕改是很难建立起权威的。法的稳定,有助于专门机关执法意识和全社会守法意识的形成,有助于完善法制。目前在实践中有一种忽视法应有稳定性、片面强调其对改革服务作用的观点,认为在改革时期立法与改革是同步进行的关系,急用急立,不适用再改。这种随意性,往往促成了某些立法的盲目和随意现象的发生。诚然,改革对立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一方面因为国家百废俱兴,亟需置经济建设于法制的环境之中,另一方面由于改革日新月异,法律关系也要随之日趋复杂,这决定了改革时期不同寻常的制定新法的紧迫性和修改旧法的不可避免性。然而,这与仓促立法,匆忙改法有着根本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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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1-618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