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矿物资源制度中的争端解决程序评析
<正> 争端解决程序是1988年的《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矿物公约》)得以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任何争端若得不到及时和妥善的解决,都会危及公约的有效性,甚至会使南极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一、南极条约体系有关争端解决的现行规定《南极条约》第11条第1款规定:"如在两个或更多的缔约国之间对本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则该缔约各方应彼此协商,以便通过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解决该争端。"这实际上是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第33条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并且意味着争端程序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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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法商研究 1990 (2), p.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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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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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正> 争端解决程序是1988年的《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矿物公约》)得以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任何争端若得不到及时和妥善的解决,都会危及公约的有效性,甚至会使南极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一、南极条约体系有关争端解决的现行规定《南极条约》第11条第1款规定:"如在两个或更多的缔约国之间对本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则该缔约各方应彼此协商,以便通过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解决该争端。"这实际上是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第33条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并且意味着争端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当事双方的意愿。但该条比《联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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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0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