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公开化管理

<正>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借贷没有确立其合法地位,但随着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为了达到兴利抑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对民间借贷应实行公开化管理。所谓公开化管理,就是把我国广大农村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的、自发的,通过确立其合法地位,使其成为公开的、有组织的、合法的资金交易行为,从而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纳入公开化管理的轨道,更好地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样作,不是人们主观上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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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金融研究 1988 (12), p.47-48
1. Verfasser: 张德印 宋振立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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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正>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借贷没有确立其合法地位,但随着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为了达到兴利抑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对民间借贷应实行公开化管理。所谓公开化管理,就是把我国广大农村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的、自发的,通过确立其合法地位,使其成为公开的、有组织的、合法的资金交易行为,从而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纳入公开化管理的轨道,更好地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样作,不是人们主观上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社会主义
ISSN:1002-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