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公开化管理
<正>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借贷没有确立其合法地位,但随着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为了达到兴利抑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对民间借贷应实行公开化管理。所谓公开化管理,就是把我国广大农村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的、自发的,通过确立其合法地位,使其成为公开的、有组织的、合法的资金交易行为,从而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纳入公开化管理的轨道,更好地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样作,不是人们主观上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社会主义...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金融研究 1988 (12), p.47-48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正> 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借贷没有确立其合法地位,但随着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为了达到兴利抑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对民间借贷应实行公开化管理。所谓公开化管理,就是把我国广大农村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的、自发的,通过确立其合法地位,使其成为公开的、有组织的、合法的资金交易行为,从而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纳入公开化管理的轨道,更好地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样作,不是人们主观上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社会主义 |
---|---|
ISSN: | 1002-7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