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冲淡法对商标的保护
<正> 与专利和版权不同,商标在美国既受到联邦法的保护,又受到州普通法的保护。按照联邦商标法和一些判例,严格地讲,商标权只能用来排除他人就同类商品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因为这种使用不但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生活中往往会看到这种情况: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例如“凤凰”商标既使用在自行车上,也使用在香烟和其他产品上。原则上,这种情况在所有国家都是允许的。但这里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有人想把“柯达”(Kodak)商标用于非照相器材产品,是否在美国也被允许呢?如果有人果真这样做了,柯达公司是不能依据联邦商标法来保...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知识产权 1988 (2), p.41-42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正> 与专利和版权不同,商标在美国既受到联邦法的保护,又受到州普通法的保护。按照联邦商标法和一些判例,严格地讲,商标权只能用来排除他人就同类商品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因为这种使用不但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生活中往往会看到这种情况: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例如“凤凰”商标既使用在自行车上,也使用在香烟和其他产品上。原则上,这种情况在所有国家都是允许的。但这里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有人想把“柯达”(Kodak)商标用于非照相器材产品,是否在美国也被允许呢?如果有人果真这样做了,柯达公司是不能依据联邦商标法来保护自己的“柯达”商标的,唯一 |
---|---|
ISSN: | 1003-0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