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一直存有争议。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不仅允许了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且还允许了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立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基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还有可行的现实依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立法和现实目前仍缺乏正确的认识,思维仍停留在公司不能参与合伙的传统认识中,因此,探究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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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Gansu zheng fa xue yuan xue bao = Gansu zhengfa xueyuan xuebao 2010 (6), p.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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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Schlagworte: |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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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一直存有争议。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不仅允许了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且还允许了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立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基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还有可行的现实依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立法和现实目前仍缺乏正确的认识,思维仍停留在公司不能参与合伙的传统认识中,因此,探究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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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7-788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