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之改革

拜读了《中国民政》第8期《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亟待改革》一文,我认为该文对现行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的利弊分析非常确切,但对其改革的思路却不敢苟同。 由司法公证出证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很完善,公民(特别是农村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并且公证处只在县一级人民法院的所在地才有。虽然由司法公证出证在法律程序上比较严谨,但执行起来不切合实际,对婚姻当事人也不便,不利于婚姻登记率的提高。 由户籍管理部门出证不准确。户籍管理部门重在对户籍登记和户籍地变更的管理,对婚姻状况的掌握往往不准确。比如一个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如果不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户籍管理部门是不知道的。 由婚姻登记机关出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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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Zhongguo minzheng 2000-05 (11)
1. Verfasser: 刘春新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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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拜读了《中国民政》第8期《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亟待改革》一文,我认为该文对现行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的利弊分析非常确切,但对其改革的思路却不敢苟同。 由司法公证出证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很完善,公民(特别是农村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并且公证处只在县一级人民法院的所在地才有。虽然由司法公证出证在法律程序上比较严谨,但执行起来不切合实际,对婚姻当事人也不便,不利于婚姻登记率的提高。 由户籍管理部门出证不准确。户籍管理部门重在对户籍登记和户籍地变更的管理,对婚姻状况的掌握往往不准确。比如一个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如果不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户籍管理部门是不知道的。 由婚姻登记机关出证不可行。因为婚姻状况证明是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用的。如果自己给自己出具证明还有什么意义呢? 我认为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婚姻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规定是切合实际的,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出证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解决某些人无处出证的问题。当前主要有三种人无处出证:一是无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人;二是非农业户籍,又没有工作单位,且户籍地...
ISSN:1002-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