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的科学性问题
法学的实践性实际上是与法学的科学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历史上,有学者(比如冯·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应当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它有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鉴别标准,法学"真理"的获得是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学(法教义学)必须具备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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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政法论坛 2022-01, Vol.40 (1), p.14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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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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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法学的实践性实际上是与法学的科学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历史上,有学者(比如冯·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应当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它有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鉴别标准,法学"真理"的获得是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学(法教义学)必须具备一些学科规准和条件,从而确立其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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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