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规范逻辑中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私权主体,但却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起到衔接公有制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居于"准所有人"地位的管理主体,其功能在于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并借助于公权力来弥补其主体功能不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经营管理农民集体的资产,其并没有单独存在的成员,农民集体成员形成的集体意思即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集体成员.这种"股份"是成员参加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而并非个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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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求索 2022-05 (3), p.154-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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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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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农民集体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私权主体,但却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起到衔接公有制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居于"准所有人"地位的管理主体,其功能在于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并借助于公权力来弥补其主体功能不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经营管理农民集体的资产,其并没有单独存在的成员,农民集体成员形成的集体意思即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集体成员.这种"股份"是成员参加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而并非个人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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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1-490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