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应允许多种形式并存,实施分类管理

2008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独立学院按照文件精神完成规范设置与资产过户工作,独立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五年内通过考查验收后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至今日,时间已经过半,但全国独立学院规范设置与资产过户工作的进程不一,对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力度也不同观望气氛较为浓厚. 1.独立学院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的实际增加了规范设置的难度独立学院是从上世纪90年代江浙一带的民办二级学院演变而来的当时的民办二级学院,是在高等教育大扩招的背景下由母体学校利用民办机制加以创办.2003年4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独立学院办学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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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教育发展研究 2020-08, Vol.30 (Z2), p.Q1-Q1
1. Verfasser: 季诚钧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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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2008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独立学院按照文件精神完成规范设置与资产过户工作,独立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五年内通过考查验收后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至今日,时间已经过半,但全国独立学院规范设置与资产过户工作的进程不一,对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力度也不同观望气氛较为浓厚. 1.独立学院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的实际增加了规范设置的难度独立学院是从上世纪90年代江浙一带的民办二级学院演变而来的当时的民办二级学院,是在高等教育大扩招的背景下由母体学校利用民办机制加以创办.2003年4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独立学院办学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样一来,便形成了不同办学糢式的独立学院,概括起来主要有民有民营独立学院、国有民营独立学院、公有民营独立学院、混合制独立学院等多种类型:从产权上看,主要是国有与民有两大类民有民营独立学院是由民营企业、私人购置土地建设校舍,挂靠在一所公办本科名校下合作办学,举办者从学费中拿出20%左右上缴给母体高校.由于这类独立学院是由私人企业主出资兴建,母体高校很难真正负起责任.国有民营独立学院是由公 办学校与政府或者自办企业合作,母体学校利用已有教育资源办学,经费混在一起使用,或将学费的20-50%左右上缴母体学校.这类独立学院由于没有与社会企业合作,往往是以学校自己成立的公司或后勤、经营公司作为合作方,与教育部对独立学院的政策规定有所出入.从实践上看,民有民营独立学院由于存在高校与企业两个办学主体,表现为一定的动荡性、不稳定性.且双方争夺对独立学院的控制权、收益权;国有民营独立学院由于过度依赖母体学校,基本上成了"校中校",缺乏独立性. 为此,应根据独立学院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管理,避免一刀切、简单化.
ISSN:1008-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