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
《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被概括为"连带之债不得推定规则",即连带之债不得推定,仅能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此规则是对肇始于罗马法的"债当然可分原则"的承继,体现了欧洲共同法"有利于债务人原则"的传统."连带之债不得推定"就意味着"按份之债推定",即在多数人之债中,若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给付可分的,应推定按照等份成立按份之债,这才是完整的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这体现了尽量限制连带之债成立从而偏向保护债务人的立法意旨,在对其成立原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判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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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05, Vol.40 (3), p.148-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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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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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被概括为"连带之债不得推定规则",即连带之债不得推定,仅能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此规则是对肇始于罗马法的"债当然可分原则"的承继,体现了欧洲共同法"有利于债务人原则"的传统."连带之债不得推定"就意味着"按份之债推定",即在多数人之债中,若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给付可分的,应推定按照等份成立按份之债,这才是完整的多数人之债的类型推定规则.这体现了尽量限制连带之债成立从而偏向保护债务人的立法意旨,在对其成立原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判断标准进行解释时亦应贯彻此意旨.但为了促进交易的安全便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些立法放弃了上述规则,作出相反的规定,特别是在商事领域.我国立法在坚持上述基础推定规则的同时,亦应看到这一变化,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可在特定领域对上述规则进行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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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4-5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