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部分免除涉他效力规则的解释论展开
为统一对于连带债务部分免除涉他效力的不同认识与裁判差异,《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采纳了限制绝对效力模式,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实现对连带债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从而克服绝对效力模式偏向于维护其他连带债务人利益以及相对效力模式偏向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不足。被免除债务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正确披露其在连带债务内部应承担的份额,否则构成对债权人的欺诈,债权人可援引《民法典》第148条撤销部分免除的法律行为;即便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被免除债务的债务人也应承担其对债权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债权人和被免除债务的债务人还负有将免除事项向其他连带债务人通知的义务,以避免其他连带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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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北方法学 2023-09, Vol.17 (5), p.5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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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uptverfasser: |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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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为统一对于连带债务部分免除涉他效力的不同认识与裁判差异,《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采纳了限制绝对效力模式,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实现对连带债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从而克服绝对效力模式偏向于维护其他连带债务人利益以及相对效力模式偏向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不足。被免除债务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正确披露其在连带债务内部应承担的份额,否则构成对债权人的欺诈,债权人可援引《民法典》第148条撤销部分免除的法律行为;即便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被免除债务的债务人也应承担其对债权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债权人和被免除债务的债务人还负有将免除事项向其他连带债务人通知的义务,以避免其他连带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余清偿。此外,债权人对部分债务人免除债务的行为,并不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此可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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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3-8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