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疑难问题的法教义学解析——以369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起点

对近两年司法实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能够揭示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现状及其中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关于行为主体范围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是具备期待可能性的,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关于行为类型问题,客观方面通过对罪状中"等方法"所指涉的"引诱"进行限制解释,"等方法"应当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等置性;主观方面通过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将"陷害自己"这一主观目的排除在妨害作证罪之外。关于犯罪形态问题,妨害作证罪是具体危险犯,可以借鉴"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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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法学杂志 2020-08, Vol.41 (8), p.120-129
1. Verfasser: 王若思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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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对近两年司法实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能够揭示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现状及其中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关于行为主体范围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是具备期待可能性的,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关于行为类型问题,客观方面通过对罪状中"等方法"所指涉的"引诱"进行限制解释,"等方法"应当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等置性;主观方面通过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将"陷害自己"这一主观目的排除在妨害作证罪之外。关于犯罪形态问题,妨害作证罪是具体危险犯,可以借鉴"规范的结果性危险理论"认定具体危险犯的既遂。
ISSN:1001-618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