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的法理研判
我国《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虽然对处理金融领域“黑白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但尚有若干关键问题亟待理论澄清: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通谋虚伪表示中欠缺与表示相应的效果意思;“名为票据活动、实为借贷”这一命题和判断在商业逻辑上是成立的,但作为法院的裁判思路则不符合法律逻辑;通谋虚伪表示系真意主义的逻辑产物,在本质上与贯彻表示主义的票据法体系相悖。在法教义学归类中,本案中仅有签订无实物交割的购销合同应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中的表面行为而归于无效,但担保合同有效,相关票据行为基于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及其采取的表示主义解释原则,亦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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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法学 2018-09 (9), p.18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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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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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我国《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虽然对处理金融领域“黑白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但尚有若干关键问题亟待理论澄清: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通谋虚伪表示中欠缺与表示相应的效果意思;“名为票据活动、实为借贷”这一命题和判断在商业逻辑上是成立的,但作为法院的裁判思路则不符合法律逻辑;通谋虚伪表示系真意主义的逻辑产物,在本质上与贯彻表示主义的票据法体系相悖。在法教义学归类中,本案中仅有签订无实物交割的购销合同应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中的表面行为而归于无效,但担保合同有效,相关票据行为基于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及其采取的表示主义解释原则,亦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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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4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