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之提倡

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解决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必须考虑三个问题:解释结论不违背制定法的条文规定、解释结论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解释结论能够合理说明按照相应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根据。法律拟制说解决不了后两个问题;注意规定说说明不了“从重”处罚的原因;转化犯说不符合刑法规定,同时也不能合理说明从重处罚的原因;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说,也不能彻底解决后两个问题。只有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视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才能妥当解决以上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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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法学 2016-08 (8), p.145-152
1. Verfasser: 吴允锋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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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chreibung
Zusammenfassung: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解决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必须考虑三个问题:解释结论不违背制定法的条文规定、解释结论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解释结论能够合理说明按照相应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根据。法律拟制说解决不了后两个问题;注意规定说说明不了“从重”处罚的原因;转化犯说不符合刑法规定,同时也不能合理说明从重处罚的原因;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说,也不能彻底解决后两个问题。只有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视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才能妥当解决以上几个问题。
ISSN:1000-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