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评述

一、概况 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经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并主要作了如下修订:(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被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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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Dian zi zhi shi chan quan =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6-08 (8), p.42-45
1. Verfasser: 孙含会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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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Zugang:Vo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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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一、概况 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经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并主要作了如下修订:(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被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2、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3、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ISSN:1004-9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