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型犯罪“主观故意”的教义学认定
司法实践将人工繁育种群纳入野生动物刑事保护范围,并通过“外行人平行评价公式”认定犯罪故意的做法,不当扩大了野生动物罪名的规制范围,存在类推归罪的嫌疑。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型案件裁判中,法官要以刑法条文构成要件要素的文本含义为核心,兼顾规范保护目的对野生动物概念进行解释,将人工繁育、驯养的动物种群排除在外,同时采取涵摄推导的方式,以行为发生时一般人可以获得的事实和行为人可以特别获得的事实为判断资料,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野生动物要素的规范性含义,进而认定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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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öffentlicht in: |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10, Vol.37 (5), p.5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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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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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 | 司法实践将人工繁育种群纳入野生动物刑事保护范围,并通过“外行人平行评价公式”认定犯罪故意的做法,不当扩大了野生动物罪名的规制范围,存在类推归罪的嫌疑。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型案件裁判中,法官要以刑法条文构成要件要素的文本含义为核心,兼顾规范保护目的对野生动物概念进行解释,将人工繁育、驯养的动物种群排除在外,同时采取涵摄推导的方式,以行为发生时一般人可以获得的事实和行为人可以特别获得的事实为判断资料,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野生动物要素的规范性含义,进而认定犯罪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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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1-0304 |
DOI: | 10.3969/j.issn.1671-0304.2023.05.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