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基本原则予以确立,意味着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应得到普遍适用。但从该制度的适用情况看,存在着适用范围局限、值班律师虚置、量刑建议单方决定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缺乏明晰认识,将认罪认罚当作司法机关的权力看待,使认罪认罚成为办案机关对被追诉人的"恩赐"。故应回归权利,将认罪认罚作为被追诉人的重要权利加以明确和保障。认罪认罚权利是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统一,作为程序性权利包含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反悔权及上诉权;在实体上则是通过认罪认罚应当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司法机关应为认罪认罚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救济,应以...
Gespeichert in:
Veröffentlicht in: | 法学杂志 2019-12, Vol.40 (12), p.1-11 |
---|---|
1. Verfasser: | |
Format: | Artikel |
Sprache: | chi |
Online-Zugang: | Volltext |
Tags: |
Tag hinzufügen
Keine Tags, Fügen Sie den ersten Tag hinzu!
|
Zusammenfassung: | 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基本原则予以确立,意味着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应得到普遍适用。但从该制度的适用情况看,存在着适用范围局限、值班律师虚置、量刑建议单方决定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缺乏明晰认识,将认罪认罚当作司法机关的权力看待,使认罪认罚成为办案机关对被追诉人的"恩赐"。故应回归权利,将认罪认罚作为被追诉人的重要权利加以明确和保障。认罪认罚权利是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统一,作为程序性权利包含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反悔权及上诉权;在实体上则是通过认罪认罚应当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司法机关应为认罪认罚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救济,应以权利为基点确立新型合作式诉讼模式,探索构建独立的认罪认罚程序以提高程序的公正性。 |
---|---|
ISSN: | 1001-618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