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与柜员制

为推动我国储蓄业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并相应制订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于1993年3月1日在全国正式施行。我国的储蓄业从此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储蓄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由于《条例》从制订到发布及正式施行时间过长,《条例》的出台虽经三年多的准备,期间经反复多次修改,加上《条例》发布后我国储蓄业的各种变化,造成《条例》及《执行规定》的个别条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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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sche Detailangaben
Veröffentlicht in:浙江金融 1993-12 (12), p.56-56
1. Verfasser: 张普亮
Format: Artikel
Sprach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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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ammenfassung:为推动我国储蓄业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并相应制订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于1993年3月1日在全国正式施行。我国的储蓄业从此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储蓄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由于《条例》从制订到发布及正式施行时间过长,《条例》的出台虽经三年多的准备,期间经反复多次修改,加上《条例》发布后我国储蓄业的各种变化,造成《条例》及《执行规定》的个别条款不
ISSN:1005-0167